函 有關擬移送懲戒之建築師,已先行辦理自行註銷開業證書登記,如何之處一案
歷史沿革
中華民國97年6月24日
內授營建管字第0970804769號
法規內文

主旨:有關擬移送懲戒之建築師,已先行辦理自行註銷開業證書登記,如何之處一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本部營建署案陳貴府都市發展局97429日北市都授建字第09731954401號函。

 二、依建築師法第7條及第13條規定,具有開業資格之建築師,得依其經營之自由申請開業,開業後得自行停業,及申請復業。次查同法第19條及建築法第26條第2項並規定建築師之設計監造等責任,建築師開業時受委託辦理建築物設計、監造之責任自得予以檢視,非因其辦理自行註銷開業證書登記而免除。

 三、本案懲戒事宜,該建築師除依本法第4條第1項第4款或第5款撤銷或廢止建築師證書外,其雖已先行辦理自行註銷開業證書登記,但其建築師證書仍為有效,仍具有建築師資格得申請復業,該建築師之懲戒事宜,建築師懲戒委員會仍應予以受理,以維繫建築師之專業紀律。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