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 修正「臺北市九二一地震災後合法建築物重建審查作業要點」第二點
歷史沿革
中華民國95年11月15日
北市都建字第09565966800號
法規內文

 

二、本要點適用於九二一地震災後,由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都市發展局(以下簡稱本局)處分應拆除、補強、修繕之危險建築物(紅色標幟)及須注意建築物(黃色標幟),且於規定期限內依臺北市政府九二一地震災後安置重建服務一覽表之規定提出重建認定或建築執照申請者。
前項提出重建認定者,其有不合規定,應於接獲本局補正通知之日起六個月內改正完峻送請復審、逾期或復審仍不合規定者,本局得將該重建認定申請案予以駁回。
 
依都市更新相關規定辦理者,不適用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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