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 有關開業建築師涉及違反建築師法第26條規定一案
歷史沿革
中華民國97年5月26日
台內營字第0970803905號
法規內文

主旨:有關開業建築師涉及違反建築師法第26條規定一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府都市發展局97328日北市都授建字第09764427000號函。

 二、有關開業建築師開業情形查察一節,查建築師受委託辦理建築物之設計、監造,應負該工程設計、監督施工之責,建築師法第19條已有明文,同法第26條並規定,「建築師不得允諾他人假借其名義執行業務」,違反者之罰則同法第46條第5款定有明文略以,「建築師違反本法者,依下列規定懲戒之:…五、違反第4條或第26條之規定者,應予撤銷或廢止開業證書」,合先敘明。為利上開規定之執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基於促進建築師專業之健全發展,增進民眾對建築工程品質之信賴,得依據地方制度法第27條或第28條規定,訂定轄內開業建築師開業情形查察之自治條例或規則,據以加強辦理開業建築師管理及輔導工作。

 三、有關開業建築師死亡之註銷開業證書登記及業務手冊,建築師法尚無明文,基於實務之需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知悉開業建築師死亡者,應洽詢當事人戶籍地戶政事務所,查明其是否已辦理死亡登記,如已為登記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據以註銷其建築師開業證書等書證,並副知本部及其家屬;如該當事人未辦理死亡登記,戶政事務所查有不於法定期間申請死亡登記者,將以書面定期催告應為申請之人。另建築師死亡且業由相關申請人依戶籍法規定辦理死亡登記者,亦得由其家屬持載有其死亡記事之戶籍謄本,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註銷該建築師之開業證書等書證。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