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 同時取得建築師證書及土木或結構等技師證書者,得否同時申請建築師事務所開業登記及技師事務所開業證記一案
歷史沿革
中華民國97年4月14日
內授營建管字第0970802684號
法規內文

主旨:有關同時取得建築師證書及土木或結構等技師證書者,得否同時申請建築師事務所開業登記及技師事務所開業登記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本部營建署案陳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7318日工程企字第09700098380號函(如附件)辦理,兼復本部營建署案陳桃園縣政府97130日府工建字第0970035425號函。

 二、按建築師法(簡稱本法)第7條規定,「領有建築師證書,具有二年以上建築工程經驗者,得申請發給開業證書」,又技師法第7條規定,「領有技師證書,具有各該科服務年資二年以上者,經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發給執業執照後,始得執行業務。…」,已分別明定建築師開業及技師執業之要件。次查建築物結構與設備專業工程技師簽證規則第3條規定,本規則所稱專業技師,指依技師法第7條第1項規定,領有執業執照,並依技師法第6條第1項第1款、第2款規定方式執業,辦理建築物結構與設備專業工程之技師。同規則第4條第1項並規定,專業技師辦理建築物結構與設備專業工程簽證時,應先檢具規定之資料,申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許可,並公告後始得為之,合先敘明。

 三、有關開業建築師同時具有土木或結構等技師資格者,得否再依技師法規定執行技師業務,經本部營建署函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表示意見,據該會前揭97318日函復略以,技師依技師法第6條第1項第1款規定設立技師事務所時,「按建築師與技師係屬不同種類之專技人員,兩者業務不同,技師設立技師事務所執行業務,如另設立建築師事務所執行建築師業務,…尚無違反本法相關規定」,至技師依技師法第6條第1項第2款規定受聘於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或組織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時,「因工程技術顧問公司與建築師事務所係不同主體,技師受聘或組織工程技術顧問公司執行技師業務,如同時設立建築師事務所執行建築師業務,即屬兼任工程技術顧問公司以外之業務或職務,故與本條例第13條『專任』規定有間」。是依上開建築師法、技師法相關規定,及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釋示,已依建築師法設立建築師事務所之開業建築師,同時具有土木或結構等技師資格,如依技師法第6條第1項第1款規定執業,並依上開簽證規則申經許可者者,應得辦理建築物結構與設備專業工程簽證,惟該開業建築師不得再依技師法第6條第1項第2款規定受聘或組織工程技術顧問公司執行技師業務。

附件
A2-03-02-1.5.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