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 營造業違反營造業法之規定,惟其處分係於變更公司名稱、負責人後始確定,則其處分對象應為何等疑義
歷史沿革
中華民國94年10月31日
台內中營字第0940086789號
法規內文

主旨:營造業違反營造業法之規定,惟其處分係於變更公司名稱、負責人後始確定,則其處分對象應為何等疑義一案,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貴府工務局94823日北市工建字第09453688000號函辦理。

 二、案經函准經濟部中部辦公室9499日經中三字第09400856400書函(如附件)略以:「......查公司雖變更名稱及負責人,其法人人格並不受影響,仍可對更名後之公司繼續依法執行。」旨揭處分對象請依上開函示辦理。

 三、至行政處分之執行,是否隨營造業主管機關之移轉(營造業跨縣市變更營業地址),相關行政處分之執行是否應移轉各該主管機關繼續進行乙節,依行政程序法第18條規定:「行政機關因法規或事實之變更而喪失管轄權時,應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之機關,並通知當事人,經當事人及有管轄權機關之同意,亦得由原管轄機關繼續處理該案件。」故請於喪失管轄權時依上開規定辦理。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