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有關營造業法明定「限期」辦理或應於規定「日數」內辦理相關規定,其「限期、日數」應如何認定計算疑義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 貴府工務局94年8月25日北市工建字第094537268400號函辦理。
二、按營造業法第1條第2項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是營造業法未明文規定之「限期、日數」者,適用行政程序法期日與期間之規定。
三、應依同法第61條第1項規定辦理,與違規原因是否消除無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