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 營造公司經公司登記中央主管機關或商業登記主管機關廢止登記後,營造業主管機關可否因其公司主體已消滅,逕行依據營造業法提送營造業審議委員會撤銷該公司營造業登記乙案
歷史沿革
中華民國94年11月3日
內授營中字第0940087098號
法規內文

主旨:貴府函詢營造公司經公司登記中央主管機關或商業登記主管機關廢止登記後,營造業主管機關可否因其公司主體已消滅,逕行依據營造業法提送營造業審議委員會撤銷該公司營造業登記乙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經濟部94107日經商字第09400170150號函(附影本)辦理暨復貴府94824日府工管字第0940184125號函。

二、按營造業法第20條第2項規定:「營造業歇業時,應將其營造業登記證書及承攬工程手冊,送繳中央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並辦理廢止登記」,同法施行細則第16條:「營造業自行停業、受停業處分或歇業時,應於停業或歇業日起3個月內,依本法第20條規定辦理」,合先敘明。又經濟部上揭函略以,「公司組織依公司法第10條、第11條、第17條、第17條之1、第71條、第126條、第315條及第397條等規定,為撤銷、廢止或解散登記者,必待清算完節後,其法人人格始歸於消滅;…」,是以,公司之撤銷、廢止、解散登記仍待公司清算完結後,其法人才正式消滅,併同敘明。

三、查營造業法及其施行細則等相關規定尚無明文規定營造公司經公司登記中央主管機關或商業登記主管機關廢止登記後,得逕行依據營造業法提送營造業審議委員會撤銷該公司營造業登記。請本於職權依照上開規定逕行核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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