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 營造業法有關營造業承攬工程限額、工程規模相關規定訂定發布前,營造業承攬工程規定案
歷史沿革
中華民國94年10月27日
台內營字第0940086317號
法規內文

主旨:營造業法有關營造業承攬工程限額、工程規模相關規定訂定發布前,營造業承攬工程規定乙節,請查照。

說明:按營造業法第23條規定,有關營造業承攬工程之承攬工程限額、工程規模範圍及一定期間承攬不得超過淨值20倍,涉營造業淨值之認定,已研擬營造業承攬工程造價限額計算工程規模範圍及一定期間認定相關辦法草案,該辦法發布前,查原營造業管理規則第16條規定,「營造業應按其登記等級依下列承攬限額辦理:一、丙等營造業承攬新幣二千二百五十萬元以下之工程。二、乙等營造業承攬新臺幣七千五百萬元幣七千五百萬元幣七千五百萬元以下之工程。三、甲等營造業承攬工程金額不受限制。主辦工程機關得視工程性質需要,限制前項第一款之丙等營造業應置有技師或建築師,始得參加投標承攬工程」,係已行之有年,得據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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