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有關貴公司計劃依相關法令將營造工程之營業獨立辦理分割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部營建署案陳貴公司94年5月9日(94)太設營發字第0172號函辦理
。
二、按營造業法施行細則第10條明定,「營造業合於下列規定者,得按原等級登記之,其業績合併累計:一、公司組織之營造業變更組織種類。……四、公司組織之營造業,以其經營建築及土木工程之營業項目另設公司組織之綜合營造業。公司組織之營造業合併,得按原登記等級較高者登記之,其業績得予合併累計」,貴公司分割之營造業得依上開規定登記為甲等綜合營造業。
三、查貴公司係分割營造業務獨立成立太平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其情形與營造業法第21條規定之適用前提「營造業經撤銷登記、廢止登記或受停業之處分」尚有不同,故無上開規定之適用。
四、又貴公司分割營造業務獨立成立太平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後,已非屬營造業
,不得繼續施作已承攬尚未竣工之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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