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 因信託關係而為建造執照之起造人,如非為同案承攬關係之定作人時,承攬人應出具何項文件,始得於工程記載表上為工程業績之登錄乙案
歷史沿革
中華民過94年3月21日
台內營字第0940082124號
法規內文

主旨:關於因信託關係而為建造執照之起造人,如非為同案承攬關係之定作人時,承攬人應出具何項文件,始得於工程記載表上為工程業績之登載乙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依勝裕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94110日勝字第940001號函(如附件)辦理。

二、「定作人」於營造業法(簡稱本法)第25條、第37條、第38條、第42條、第44條及第60條已有明文,「定作人」為本法之行為之一,揆其立法意旨,係源自民法債編第2章第8節「承攬」,為承攬行為中「承攬人」之相對人。本法第42條規定,「營造業於承攬工程開工時,應將該工程登記於承攬工程手冊,由定作人簽章證明;並於工程竣工後,檢同工程契約、竣工證件及承攬工程手冊,送交工程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註記後發還之,前項竣工證件,指建築物使用執照或由定作人出具之竣工驗收證明文件」,係規定營造業於開工時應將該工程登記於承攬工程手冊,由定作人簽章證明,予以確認承攬人之承攬行為。

三、卷查勝裕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上揭函陳,發包工作仍由和旺聯合事業股份公司自行處理,並逕與勝裕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簽訂工程承攬合約,東亞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係因信託關係而為建造執照之起造人,似非本案建築工程承攬關係之定作人,依本法之意旨,本案建築工程之定作人仍為承攬契約之相對人,就工程實際承攬狀況得予證明者;如經檢附營造業承攬工程契約及起造人之信託證明文件,查明和旺聯合事業股份公司為承攬契約之相對人,則該工程登記於承攬工程手冊,宜由和旺聯合事業股份公司簽章證明。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