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有關貴府函詢珠江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函請解釋停業中營造業得否以委任方式委託第三人代履行工程保固事宜乙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府94年1月14日府工建字第09404164400號函。
二、按營造業法第21條但書規定,已施工而未完成之工程,得委由符合原登記等級、類別之營造業「繼續施工至竣工」為止,應指已進入開工階段至竣工前之工程而言。本案工程保固似已逾工程竣工階段,故不適用上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