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 營造業法有關營造業承攬工程限額、工程規模相關規定訂定發布前,營造業承攬工程之規定
歷史沿革
中華民國93年6月21日
台內營字第0930007797號
法規內文

主旨:營造業法有關營造業承攬工程限額、工程規模相關規定訂定發布前,營造業承攬工程之規定乙節,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府九十三年六月三日府建使字第0930105952號函及本部營建署案陳貴府九十三年六月八日府地劃字第0930109638號函。

二、按營造業法第二十三條有關營造業承攬工程之承攬工程限額、工程規模範圍及一定期間承攬總額不得超過淨值二十倍之規定,涉營造業淨值之認定,已研擬「營造業承攬工程限額、工程規模、申報淨值及一定期間承攬總額認定辦法(草案)」刻正協商研訂中;上揭辦法發布施行前,土木包工業承攬工程部分之規定,查本部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三日台內營字第0930082037號函(諒達)業有釋示,至綜合營造業承攬工程部分,得參照原營造業管理規則第十六條第一項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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