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 綜合營造業是否可經營環境保護工程疑義案
歷史沿革
中華民國93年5月19日
台內營字第0930006264號
法規內文

主旨:有關貴公會函為啟紘營造有限公司對於大安區公所辦理「九十三年度社區環境改造計畫-民輝公園整建工程」,要求營造業提出營業項目需列有園藝、景觀專業相關之業務證明乙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九十三年四月十六日工程企字第09300135360號函轉貴公會九十三年四月五日台區營(93)強企字第○一三五號函及啟紘營造有限公司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九日九十三啟字第一六八號函辦理。

二、按營造業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綜合營造業承攬之營繕工程或專業工程項目,除與定作人約定需自行施工者外,得交由專業營造業承攬‥‥」,固規定綜合營造業得承攬專業工程項目後轉交專業營造業承攬;然同本條第三項亦規定「專業營造業除依第一項規定承攬受轉交之工程外,得依其登記之專業工程項目,向定作人承攬專業工程及該工程之必要相關營繕工程。」及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營造業承攬工程,如定作人定有承攬資格者,應受其規定之限制。」可知定作人得就招標資格為必要之限制,而僅以專業營造業為招標對象,合先敘明。

三、是依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之立法意旨,綜合營造業得承攬專業工程項目,自包括本法第八條第十款所稱之庭園、景觀工程。惟依本法第九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專業營造業之資本額及其專任工程人員資歷、人數標準表,本部刻正加速研定中,故迄今尚無廠商依本法設立登記為專業營造業。

四、副本抄送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有關台灣區綜合營造工程工業同業公會所陳台北市大安區公所採購公告第二十一點要求營造業提出營業項目需列有園藝、景觀專業相關之業務方准投標,為資格限制競爭之錯誤行為態 乙節,係屬貴管,請卓處逕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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