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有關本部93年2月20日台內營字第0930082168號函釋營造業法(以下簡稱本法)第35條第5款及第41條第1項所稱之查驗工程是否包括估驗疑義一案,再補充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5年11月23日工程企字第09500458060號函辦理。
二、「旨揭號函略以:「…基於工程實務,機關辦理工程估驗時,除應估驗數量外,並查核品質是否符合規定,方得計價,並非僅以估價為目的。故本法第35條第5款及第41條第1項所稱之查驗工程,包括工程估驗。」,合先敘明。
三、依上開號函釋意旨,機關辦理工程估驗時,除應估驗數量外,尚須查核估驗項目是否按契約圖說施工。查營造業法第35條規定:「營造業之專任工程人員應負責辦理下列工作…三、督察按圖施工、解決施工技術問題。…..」是工程估驗中品質之查核,如事先業由專任工程人員查核完竣(專任工程人員證明按圖施工)並簽名或蓋章,則估驗時之數量估算工作尚屬工地行政事務,可由工地主任或專業人員負責,無須由專任工程人員簽名或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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