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 營造業法公佈實施後,未換發專業營造業,該等公司行號,可否以原登記營業項目繼續經營該等業務
歷史沿革
中華民國96年1月25日
營署中建字第0963580052號
法規內文

主旨:關於營造業法公布實施後,未換發專業營造業,該等公司行號,可否以原登記營業項目繼續經營該等業務乙案 ,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貴協會9615日(96)台專技協字第003號函。

 二、按專業營造業之資本額及其專任工程人員資歷人數標準表所訂之各該專業工程項目「業務範圍」,為營造業法第8條稱專業工程項目之一,應由營造業為之。

 三、復依營造業法第4條第1項規定:「營造業非經許可,領有登記證書,並加入營造業公會,不得營業。」。

 四、故本法實施後,各該等公司行號自應依規定換發各該等工程專業營造業,方得營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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