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 營造業法施行前經營該法所稱專業工程項目之廠商,申請換領營造業登記證書及承攬工程手冊之規定
歷史沿革
中華民國93年2月6日
台內營字第0930081924號
法規內文

主旨:有關營造業(以下簡稱本法)施行前經營本法第八條第一項所稱專業工程項目之廠商,申請換領營造業登記證書及承攬工程手冊之規定乙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本部營建署案陳貴協會九十三年一月十四日(93)台專技協字第○○三號函。

二、按本法第六十六條規定:「本法施行前之營造業、土木包工業及經營第八條第一項所稱專業工程項目之廠商,應自本法施行日起一年內,分別依第六條至第十二條所定要件,申請換領營造業登記證書及承攬工程手冊....違反前項規定者,應廢止其許可及登記證書,並通知公司或商業登記主管機關廢止其公司、商業登記或其部分登記事項...」惟查經濟部所定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表,並無與本法第八條第一項所列各款專業工程項目相符之登記事項,致目前尚無本法施行前經營本法第八條第一項所稱專業工程項目之廠商,違反本法第六十六條規定第一項規定者,亦無從廢止其公司、商業登記或其部分登記事項。故有關專業營造業之登記設立,請俟本部研定釐整專業營造業之業務範圍完成,並會商公司或商業主管機關修正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表後,再據以辦理。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