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營造業法施行前之營造業、土木包工業應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九日前換領綜合營造業或土木包工業登記證書及承攬工程手冊,屆期仍未換領者,應不得承攬營繕工程,或依建築法申報開工。請轉知貴屬工程主管或主辦機關,其有在建工程者,應督促承攬之營造業及土木包工業廠商依規定換證,屆時未換證肇致工程停工、延誤或無法履約等情事者,應自負其責任,請查照。
說明:依營造業法第六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該法施行前之營造業、土木包工業,應自施行日起一年內,分別依第六條至第十二條所定要件,申請換領營造業登記證書及承攬工程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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