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 營造業法施行前之營造業,依「營造業法相關子法訂定發布前綜合營造業及土木包工業登記暫行處理原則」第5點依營造業管理規則等辦理變更登記時,應否重新核發舊版營造業登記證書
歷史沿革
中華民國92年12月10日
台內營字第0920090537號
法規內文

主旨:關於營造業法(簡稱本法)施行前之營造業,依「營造業法相關子法訂定發布前綜合營造業及土木包工業登記暫行處理原則」第五點依營造業管理規則、營造業申請登記須知及營造業申請登記函辦理變更登記時,應否重新核發舊版營造業登記證書乙節,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府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七日府工工字第○九二○三○七五八二號函辦理。

二、按本法公布施行後,新設立之營造業自應依本法核發新版登記證書,另本法施行前營造業則依本法第六十六條規定換領新版登記證書,爰無重新核發舊版營造業登記證書之依據,本部亦不再印發舊版營造業登記證書,合先敘明。

三、次查「營造業法相關子法訂定發布前綜合營造業及土木包工業登記暫行處理原則」第五點規定,「本法施行前營造業辦理變更地址、負責人、印鑑、續發工程手冊、證冊補發、跨縣(市)變更地址事項,得依本法第三條及第六條至第十二條規定併同辦理換證,或依營造業管理規則、營造業申請登記須知及營造業申請登記函辦理變更登記....」,本法施行前之營造業如依上揭規定循營造業管理規則辦理變更登記,既為變更登記事項,尚無需重新核發舊版營造業登記書,得於原營造業證書中註記變更登記事項並登錄於本部營建署營造業管理資訊系統。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