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 營造業依營造業法第66條規定申請換證及並換發新承攬工程手冊時,原承攬工程手冊是否應予廢止並將其登記之工程資料逕補登於新手冊乙案
歷史沿革
中華民國92年10月28日
台內營字第0920089635號
法規內文

主旨:有關營造業依營造業法第六十六條規定申請換證為綜合營造業並換發新承攬工程手冊時,原承攬工程手冊是否應予廢止並將其登記之工程資料逕補登於新手冊乙節,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本部營建署案陳貴府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九日府工建字第0920119219號函辦理。

二、按承攬工程手冊之工程登記,營造業法第十九條及第四十二條規定,「承攬工程手冊之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一、營造業登記證書字號。二、負責人簽名及蓋章。三、專任工程人員簽名及加蓋印鑑。四、獎懲事項。五、工程記載事項。‥‥前項各款情形之一有變動時,應於一個月內檢附承攬工程手冊及有關證明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變更。但專業營造業及土木包工業承攬工程手冊之工程記載事項,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於一定金額或規模免予申請記載變更者,不在此限。」,「營造業於承攬工程開工時,應將該工程登記於承攬工程手冊,由定作人簽章證明;並於工程竣工後,檢同工程契約、竣工證件及承攬工程手冊,送交工程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註記後發還之。‥‥」;又同法第六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本法施行前之營造業、土木包工業及經營第八條第一項所稱專業工程項目之廠商,應自本法施行日起一年內,分別依第六條至第十二條所定要件,申請換領營造業登記證書及承攬工程手冊‥‥」據此,營造業申請換證為綜合營造業,應核發新綜合營造業登記書及綜合營造業承攬工程手冊,爾後承攬工程其開工時並應依上揭規定將該工程登記於新手冊。至原承攬工程手冊應由主管機關加註換發日期後發還,原承攬工程手冊已登記之未竣工工程於竣工後仍註記於原手冊,俾作為營造業業績、評鑑、升等及管理之工程實績文件。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