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 營造業停業期間尚未依營造業法第17條規定申請複查,得否於復業時再行辦理一案
歷史沿革
中華民國97年5月26日
台內營字第0970803905號
法規內文

主旨:有關貴會函詢營造業停業期間尚未依營造業法第17條規定申請複查,得否於復業時再行辦理一案,復請 查照。    

說明:

 一、復貴會97227日台區營(97)榮企字第0078號函。

 二、按營建業之複查換證,可定期掌握營造業經營概況,更新管理資訊,為產業管理所必須,營造業停業應依營造業法第20條及第21條辦理註記,且停業期間,已無工程承攬,依同法第17條規定申請複查,得於營造業申請復業時併同為之。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