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有關貴會函詢營造業停業期間尚未依營造業法第17條規定申請複查,得否於復業時再行辦理一案,復請 查照。
說明:
一、復貴會97年2月27日台區營(97)榮企字第0078號函。
二、按營建業之複查換證,可定期掌握營造業經營概況,更新管理資訊,為產業管理所必須,營造業停業應依營造業法第20條及第21條辦理註記,且停業期間,已無工程承攬,依同法第17條規定申請複查,得於營造業申請復業時併同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