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為營造業法公布實施後,換領營造業登記證書、承攬工程手冊及新設立之營造業辦理自行停業,其停業期限疑義一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府95年11月28日府授都建字第09574023400號函。
二、查本部93年1月13日台內營字第0930081571號令規定,係就營造業法(下稱本法)施行前設立之營造業或土木包工業,於本法施行前或施行日起一年內停業,未依本法申請換領營造業登記證書、承攬工程手冊或自行停業所為過渡性規定,至於營造業法公布施行後,己換領營造業登記證書、承攬工程手冊及新設立之營造業辦理自行停業,其停業期限,營造業法及其施行細則並無明文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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