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 營造業依營造業法施行細則第16條申辦自行停業乙案
歷史沿革
中華民國93年4月27日
台內營字第0930083318號
法規內文

主旨:關於營造業依營造業法施行細則第十六條申請辦理自行停業乙節,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本部營建署案陳高雄縣政府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二日府建管字第0930055420號函及臺東縣政府九十三年三月十九日府城建字第0930012131號函。

二、查本部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七日台內營字第○九三○○八二三一三號令發布營造業法施行細則第十六條規定,「營造業自行停業、受停業處分或歇業時,應於停業或歇業日起三個月內,依本法第二十條規定辦理」,營造業自行停業之辦理期限業有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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