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 有關營造業法第28條規定,營造業負責人不得為其他營造業之負責人乙案
歷史沿革
中華民國93年5月26日
台內營字第0930006931號
法規內文

主旨:關於營造業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營造業負責人不得為其他營造業之負責人乙節,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府九十三年五月七日府工建字第09303760300號函。

二、按營造業法(簡稱本法)第三條第八款規定,「負責人:在無限公司、兩合公司係指代表公司之股東;在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係指代表公司之董事;在獨資組織係指出資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在合夥組織係指執行業務之合夥人;公司或商號之經理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亦為負責人」,故符合上揭規定者方為營造業之負責人,先予敘明。

三、又本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營造業負責人不得為其他營造業之負責人、專任工程人員或工地主任」,已登記為營造業負責人者,自無以再登記為其他營造業之負責人。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