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 營造業於營造業法施行細則發布前申請變更負責人,及併案辦理變更資本比例案
歷史沿革
中華民國92年7月7日
台內營字第0920087636號
法規內文

主旨:有關平鋼營造有限公司申請變更負責人,併案辦理變更資本比例乙案,復請 查照。

說明:

一、復貴府九十二年四月三十日府工建字第○九二一一○二三九○○號函。

二、查營造業法(簡稱本法)相關子法訂定發布前營造業辦理變更負責人,本部九十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台內營字第○九二○○八五一三○號令發布「營造業法相關子法訂定發布前綜合營造業及土木包工業登記暫行處理原則」第五點業有明文,又上開暫行處理原則同點後段規定,「::其資本額准予維持原登記資本額至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八日,屆期應符合本法施行細則之規定。」就併案辦理變更資本比例並無限制,本法亦無不許,是營造業於本法施行細則發布前辦理變更資本比例部分,得依營造業管理規則、營造業申請登記須知及營造業申請登記函辦理變更登記,惟屆期仍應符合本法施行細則之規定。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