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有關營造業尚未依據營造業法規定換領營造業登記證書及承攬工程手冊且已辦理自行停業者,其再申請辦理繼續自行停業之業務,是否有營造法施行細則第16條規定之適用一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府95年3月22日府授工建字第09566804600號函。
二、查本部93年1月13日台內營字第0930081571號令(如附件)略以「…..申請自行停業期間,每次最長不得超過一年」,是申請自行停業一年期滿,辦理繼續自行停業者,仍應依據營造業法停業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