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 營造業法規定之專業營造業辦理方式
歷史沿革
中華民國92年3月11日
台內營字第0920085298號
法規內文

主旨:營造業法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七日公佈,並自同年二月九日起生效,第六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本法施行前之營造業、土木包工業及經營第八條第一項所稱專業工程項目之廠商,應自本法施行日起一年內,分別依第六條至第十二條所定要件,申請換領營造業登記證書及承攬工程手冊;其經營依第八條第十三款增訂或變更專業工程項目之廠商,則應自公告日起二年內為之。」,故於該法生效日前,依營造業管理規則辦理登記,已領有營造業登記證書而有效者,依上揭規定,應於九十三年二月八日以前申請換領營造業登記證書,而於依上開規定申請換領營造業登記證書前,除營造業法另有規定外,仍得繼續營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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