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 專業營造業與綜合營造業合併事宜疑義
歷史沿革
中華民國95年10月25日
台內中營字第0950806292號
法規內文

主旨:有關專業營造業與綜合營造業合併事宜疑義一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部營建署案陳貴府9589日福發(95)工字第02427號函辦理。

 二、按營造業法第10條第2項規定:「公司組織之營造業合併,得按原登記等級較高者登記之,其業績合併累計。」先予述明。

 三、上開「得按原登記等級較高者登記」,係指二者以上有等級之綜合營造業合併,方有擇其較高者登記之情形。又公司組織之專業營造業與綜合營造業,二者分別為不同類型之營造業且其營業範圍亦有不同,故尚無營造業法施行細則第10條第2項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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