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 「營造業更名、公司組織營造業合併及分割申請案件事宜」會議紀錄,更正案由二經濟部商業司發言部分
歷史沿革
中華民國92年1月14日
營署建管字第0910091121號
法規內文

主旨:有關本署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營署建管字第○九一二九一八○六六號函檢送之研商「營造業更名、公司組織營造業合併及分割申請案件事宜」會議記錄,其案由二經濟部商業司發言部分更正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經濟部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日經商字第○九一○二二九八九○○號函辦理。

二、關於旨揭會議記錄「案由二:公司組織之營造業合併,其業績是否得以合併,營造業之獎是懲是否繼承等,其相關施行細則為何?」之發言記錄,其中經濟部商業司發言:「按目前非公司法人變更為公司法人其權利義務皆可繼受,是為現有作法....」乙節,應更正為「按目前公司法人變更公司組織,若其法人主體未變更其權利義務皆可繼受,是為現有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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