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有關營造業辦理跨縣市變更地址,營造業移出地主管機關是否應將該營造業原始資料正本交由移入地主管機關乙節,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府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一日府工建字第○九三○三八三二七○○號書函。
二、按本部九十三年五月二十六日台內營字第○九三○○八四一六七號令訂定發布「綜合營造業申請登記函」附註八規定,「辦理跨縣市變更地址,請向移入地主管機關申辦,同時副知移出地主管機關,但不得同時辦理改易名稱及變更負責人。營造業辦理跨縣市變更地址,移入地主管機關應以營造業申請登記函規定檢附之文件審查申請案件據以決定准否,營造業移出地主管機關仍應後續將該廠商所有原始資料交由移入地主管機關」,請據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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