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有關營造業法施行前依法設立登記之外國營造業者,其專任工程人員人數規定乙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本部營建署案陳貴公司九十二年八月五日奧村台北字第0920015號函。
二、營造業法施行前依法設立登記之外國營造業者,依營造業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六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應於九十三年二月八日以前,依本法所定要件,申請換領營造業登記證書及承攬工程手冊。至綜合營造業之專任工程人員資格及人數,悉依本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辦理。本案還請貴公司逕向地方主管機關台北市政府辦理專任工程人員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