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 外國營造業登記,其承攬工程竣工累計額認定疑義
歷史沿革
中華民國91年12月13日
台內營字第0910013707號
法規內文

主旨:關於外國營造業登記,其承攬工程竣工累計額認定疑義乙節,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貴局九十一年十月十七日北市工建字第○九一五四四二○八○○號函。

二、有關貴局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三日北市工建字第○九一五四一九二七○○號來函,本部業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三日以內授營建管字第○九一○○一二八二六號函復,先予說明。

三、另查本部所定「外國營造業登記,其承攬工程業績認定基準」第四點規定:「…
…承攬工程竣工累計額認定須經其本國營造業主管機關證明,並經我國駐當地使領館、辦事處、代表處或經外交部授權之機構或經經濟部駐外經貿單位驗證。」其所稱業績之認定係指於我國以外地區承攬之工程業績,貴局轉陳皕德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以於臺灣與其他公司聯合承攬台北捷運系統營造工程之業績作為最近十年內承攬工程竣工累計額,與上揭規定不符,在該基準未修正前,仍請提具其本國之業績,請查照轉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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