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營造業承攬工程造價限額工程規模範圍申報淨值及一定期間承攬總額認定辦法」第3條及第4條執行疑義
歷史沿革
中華民國97年1月21日
營署中字第0970800035號
法規內文

主旨:有關「營造業承攬工程造價限額工程規模範圍申報淨值及一定期間承攬總額認定辦法」第3條及第4條執行疑義案乙案,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本署961130日研商「營造業承攬工程造價限額工程規模範圍申報淨值及一定期間承攬總額認定辦法」第3條及第4條執行疑義會議紀錄辦理。

 二、查土木包工業得承攬「營造業承攬工程造價限額工程規模範圍申報淨值及一定期間承攬總額認定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2條所定之造價限額及工程規模之小型綜合營繕工程,惟定戶人依營造業法第44條規定,如定有承攬資格者,應受其規定之限制:另土木包工業承攬工程中之專業工程中之專業工程項目如有超出本辦法第3條所規定之金額時,土木包工業不得自行施作:至本辦法第3條所定金額,除「預拌混凝土工程」乙項依照「專業營造之資本額及其專任工程人員資歷人數標準表」所定業務範圍(預拌混凝土之泵送、澆置、搗實工程。)係不含材料費外,其餘項目均為含工帶料之費用。 

 三、按營造業承攬工程有無超出其承攬造價限額工程,仍應以其契約金額為認定基準,且本辦法第11條規定係指承攬總額,與承攬限額無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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