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有關營造業資本額結構比例如何認定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 貴署94年8月18日營授辦建字第0940041401號函。
二、按公司申請設立登記、合併、分割、增減實收資本額等變更登記時,申請人應依本部公告之「登記表」格式,填載資本額異動之金額。如涉及增資發行新股,應另列明股款種類,如現金、貨幣債權、技術作價、股票抵繳、其他財產、盈餘、公債、合併、分割……等。至於貴管營造業法第12條「營造業資本額中,現金、不動產及機具設備,合計應占百分之九十以上。」該法相關資本額結構比例如何認定乙節,允屬貴管政策考量,本部登記表資料,僅供參考。
三、另檢還來函所附台北縣政府94年7月29日北府工施字第0940520937號函
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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