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有關營造業已辦理換證,而未依本部93年6月4日台內營字第0930084330號令辦理增資一節,請查照依說明二辦理。
說明:
一、依本部營建署94年3月30日營署建管字第0942904234號函檢送之研商「原依『營造業法相關子法訂定發布前綜合營造業及土木包工業登記暫行處理原則』辦理換證,資本額仍未符合規定而未於限期內辦理增資登記案件如何之處協商會議」決議辦理。
二、已依營造業法第66條第1項規定換領營造業登記證書及承攬工程手冊而未依本部93年6月4日台內營字第0930084330號令辦理增資之營造業,仍應儘速增資,完成營造業增資登記前,應依其實際登記資本額承攬營繕工程,不符甲等綜合營造業登記資本額規定者,其承攬工程金額、工程規模範圍應依乙等綜合營造業之規定,不符乙等綜合營造業登記資本額規定者,其承攬工程金額、工程規模範圍應依丙等綜合營造業之規定,不符丙等綜合營造業、土木包工業登記資本額規定者,應不得承攬營繕工程;至其已承攬之工程得依原登記等級施工至完工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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