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 用 情 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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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 理 基 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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穿越土地之上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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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共設施用地變更都市計畫為交通用地或捷運系統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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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協議價購、徵收或撥用方式取得所有權為原則;但若土地所有人同意無償提供土地且經本府核准者,得以設定永久地上權方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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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設施用地無須變更為交通用地或捷運系統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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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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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墩(柱)使用之土地設定或徵收地上權。墩(柱)使用之土地,因同時穿越土地上空及地下,依「大眾捷運系統工程使用土地上空或地下處理及審核辦法」第十條第二項為不適用本辦法之規定,應取得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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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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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有地但非屬大眾捷運法第十八條規定之公共使用土地,以註記於土地登記簿方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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屬大眾捷運法第十八條規定之公共使用土地,依「大眾捷運系統工程使用土地上空或地下處理及審核辦法」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無須取得地上權或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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穿越土地之地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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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須於地表施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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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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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記於土地登記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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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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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有地但非屬大眾捷運法第十八條規定之公共使用土地,以註記於土地登記簿方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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屬大眾捷運法第十八條規定之公共使用土地,依「大眾捷運系統工程使用土地上空或地下處理及審核辦法」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無須取得地上權或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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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變更都市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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須於地表施工,完工後恢復原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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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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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或徵收地上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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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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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屬大眾捷運法第十八條規定之公共使用土地,以註記於土地登記簿方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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屬大眾捷運法第十八條規定之公共使用土地,依「大眾捷運系統工程使用土地上空或地下處理及審核辦法」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無須取得地上權或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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