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 營造業之資本額證明文件疑義
歷史沿革
中華民國93年4月2日
台內營字第0930005114號
法規內文

主旨:關於營造業之資本額證明文件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府九十三年三月十二日府工土字第○九三○○二七四二七號函。

二、按本部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七日發布營造業法施行細則第八條規定營造業法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資本額證明文件,其中第四款為「現金:最近一個月金融機構存款證明文件」,先予敘明。

三、次查金融機構之定義,金融機構合併法第四條業有明文,應遵照辦理。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