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 依公司法及相關法規規定辦理公司增資,其增資登記資本結構認定文件之有效期限如何認定
歷史沿革
中華民國92年1月15日
台內營字第0910015797號
法規內文

主旨:關於依公司法及相關法規規定辦理公司增資,其增資登記資本結構認定文件之有效期限如何認定乙節,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經濟部九十一年十二月十日經商字第○九一○○二七九九八○號函(如附件)。

二、有關營造業登記之申請領冊、晉升等級各項登記應檢附書件中資本額認定文件,本部九十一年十月四日台內營字第○九一○○○九五六二號函釋其準用經濟部公司行號申請登記資本額查核辦法規定。至增資登記資本結構認定文件之有效期限為何,經本部營建署於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營署建管字第○九一二九一八四三八號函請經濟部函釋,該部函復略以,「....『公司申請登記資本額查核辦法』第八條規定,查核簽證日期,係指查核工作完成之日。但簽證並應於資產負債結帳之翌日起金融機關當日營業終止時,始得為之。準此,尚不發生查核報告書簽證日期之有效期限問題。至於公司登記期限,股份有限公司應於董事會所決議之增資基準日十五日內辦理登記。有限公司應於修正章程後十五日內辦理登記。....」。

三、營造業以會計師之查核報告書作為資本額認定文件,該文件應以何期間內始足認定請參酌上開函示自行規定。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