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有關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自行申請離職註銷受聘登記之處理方式一案,請依說明辦理,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部96年6月11日台內中營字第0960803568號函續辦。
二、旨揭一案,請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 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申請離職註銷受聘登記時,如檢附一個月前預告離職之存證信函及離職切結書者,或受聘營造業出具之離職證明,則依本部營建署93年9月29日研商「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自行申請離職註銷之處理方式」會議結論辦理,並請直轄市政府、各縣(市)政府儘可能於2個月內完成。
註:營建署93年9月29日研商「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自行申請離職註銷之處理方式」會議結論請參看95年版第2-20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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