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有關丙等綜合營造業以工地主任擔任專任工程人員期間,其承攬之工程,可否採計為升等業績疑義,復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部營建署案陳貴會95年11月1日台區營(95)榮企字第0387號函辦理。
二、營造業升等業績之採計,以承攬工程手冊記載之完工總價為準,為營造業法施行細則第14條第2項明文規定,合先敘明。
三、查營造業管理規則業經本部94年10月27日台內營字第940086311號令廢止在案。關於營造業登記與管理應依營造業法暨相關子法規定辦理,是營造業升等之業績採計,請依上開說明二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