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 營造業所聘用之工地主任未加入公會疑義
歷史沿革
中華民國95年11月27日
台內中營字第0950806836號
法規內文

主旨:有關營造業所聘用之工地主任未加入公會疑義乙案,復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部營建署案陳貴府95911日府建管字第09501629210號函辦理。

 二、查營造業法第30條所定營造業應於工地設置之工地主任,依同法第31條第1項「工地主任應符合下列資格之一,並另經中央主管機關會評定合格或取得中央勞工主管機關依技能檢定法令辦理之營造工程管理甲級技術士證,由中央主管機關核發工地主任執業證者,始得擔任:」、第2項「本法施行前符合前項第五款資格者,得經完成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時數之職業法規講習,領有結訓證書者,視同評定合格。」及第4項「本法施行前領有內政部與受委託學校會銜核發之工地主任訓練結業證書者應取得前項回訓證明,由中央主管機關發給執業證後,始得擔任營造業之工地主任。」規定,顯與第66條第3項擔任丙等綜合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之工地有別、故第31項第5項「工地主任應加入全國營造業工地主任公會」所稱之工地主任不包括第66條第3項擔任專任工程人員之工地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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