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 營造業法第30條規定應於工地置工地主任,該工地主任是否應專任於工地疑義
歷史沿革
中華民國95年10月20日
台內中營字第0950806186號
法規內文

主旨:有關營造業法第30條規定應於工地置工地主任,該工地主任是否應專任於工地疑義一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部營建署案陳貴府9574日府授工建字第09566836500號函辦理。

 二、按營造業法第32條所定工地主任應負責辦理之工作項目內容,有賴工地主任親蒞現場辦理,始有確實掌握工地狀況並及時通報緊急狀況之可能,如允其同時兼任二處以上工地之工地主任,其執行業務結果無法符合營造業法第32條立法目的,是工地主任不宜同時兼任二處以上工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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