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 營建業或其專任工程人員違反營造業法相關規定,主管機關可否免經營造業審議委員會審議,逕處違規之營造業罰鍰處分
歷史沿革
中華民國95年7月25日
營授辦建字第00953580513號
法規內文

主旨:有關營建業違反營造業法相關規定,是否免召開營造業審議委員會審議,得逕予罰鍰處分乙案,復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部營建署案陳貴府9575日府工程字第0950096018號函辦理。

 二、本案請參照本部93927日台內營字第0930086665號函(如附影本)說明二辦理。

 

*台內營字第0930086665

中華民國93927

主旨:有關貴府函詢營建業或其專任工程人員違反營造業法相關規定,主管機關可否免經營造業審議委員會審議,逕處違規之營造業罰鍰處分乙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本部營建署案陳貴府九十三年九月二日北府工施字第○九三○六○六三一三號函。

 二、查營造業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六十七條明定中央、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為處理營造業之撤銷或廢止登記、獎懲事項、專任工程人員及工地主任處分案件,應設營造業審議委員會,其立法意旨係因前揭裁罰處分涉及營造業或其專任工程人員等權益甚鉅,或可藉由審議機制複審救濟,有關罰鍰處分案件固屬明顯單純,惟裁罰額度多寡則容有差異,如未定有具體明確之裁罰基準,逕以其事實足堪認定遽以處罰,免提經營造業審議委員會審議,則難與本法第六十七條之立法意旨相符。又依各級營造業審議委員會設置要點第五點規定,裁罰處分人尚得提出答辯書並附具書面意見,提經該會決定,故營建業或其專任工程人員違反營造業法相關規定,應處之相關裁罰處分,均應提請營造業審議委員會審議後始得為之。

 三、另貴府辦理之營造業管理業務,係本部依據營造業法第五條規定委託辦理,故有關營造業法違反營造業法相關規定所繳納之罰鍰,仍應繳還本部營建署。惟貴府建議各縣市政府代收之證冊費及罰鍰得否由各縣市政府自行運用乙節,將參酌建築法之規定,研擬修正營造業法,以利各縣市政府辦理本項業務。至貴府反映本項委辦經費不敷使用乙節,本部營建署將於下年度爭取增列相關預算,貴府之營造業管理業務還請依相關規定持續辦理,核撥之委辦經費如有不足,還請自行籌措財源,本部營建署亦將於替代役中持續爭取員額,相關營造業登記管理業務應可由上開人員辦理。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