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 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可否同時擔任該營造業之負責人、同公司工程技術顧問業之執業技師及營造業法第25條第1項規定等相關疑義釋示
歷史沿革
中華民國94年10月13日
台內營字第0943580638號
法規內文

主旨:台端函詣營造業法之相關疑義一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奉交下台端94830日請示函辦理。

 二、茲就台端所提營造業法之相關疑義分別答復如下:

() 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同時擔任該營造業負責人,尚無涉違反營造業法第34條第1項之規定,內政部94525日台內營字第0940005706號函已有明釋。

() 依營造業法第25條第1項規定之立法意旨,綜合營造業承攬之營繕工程或專業工程項目,內政部93519日台內營字第0930006264號函說明三已有明釋,故綜合營造業尚無需增加專業營造業之營業項目。

() 已設立登記之營造業,如符合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所定工程技術顧問公司之設立要件,得另向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申請許可設立工程技術顧問公司;至營造業之專任工程人員如另為同公司工程技術顧問業之執業技師,尚與營造業法規定有關。上開釋示為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498日工程企字第0940031590號函所明釋。

 三、檢附內政部94525日台內營字第0940005706號函、內政部93610日台內營字第0930084447號函暨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498日工程企字第0940031590號函影本各一份。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