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 依大眾捷運法第19條規定因捷運穿越範圍辦理地籍逕為分割並於土地登記簿標示部註明「捷運系統工程穿越地」之土地,勿辦理地籍合併作業,如已合併者,請函轉所轄登記機關回復原土地標示
歷史沿革
中華民國95年12月22日
北市捷權字第09534316200號
法規內文

 

主旨:請就已依大眾捷運法第19條規定因捷運穿越範圍辦理地籍逕為分割並於土地登記簿標示部註明「捷運系統工程穿越地」之土地,勿辦理地籍合併作業,如已合併者,請函轉所轄登記機關回復原土地標示,請 查照。
說明:
一、查捷運系統工程穿越公、私有土地之上空或地下,依據「大眾捷運法」第十九條及其子法「大眾捷運系統工程使用土地上空或地下處理及審核辦法」規定,其穿越部分使用之空間範圍先辦理公告30日,公告期滿後將相關資料送請地政機關辦理逕為分割、測量及登記,穿越範圍土地地號列冊送交管轄土地登記機關,於土地登記簿標示部註明「捷運系統工程穿越地」,為上開辦法第2條、第3條、第6條及第9條所明定,此係基於保護善意之繼受者及使不特定之第三人得知穿越之事實,並具有公示性及公信力。另依該辦法第21條規定「依本辦法補償之土地被徵收時,‥,土地所有人依本辦法取得之對價,應在徵收土地補償金額內扣除。」,先予敘明。
二、近查,部分已註記「捷運系統工程穿越地」並完成補償之土地與相鄰土地之地籍合併案例,肇因開發建築基地內之數筆土地辦理地籍合併時,將前述依法逕為分割出之「捷運系統工程穿越地」地籍予以合併為一筆土地,此舉將造成因捷運系統工程穿越而補償之土地地籍線、面積及地號等資料滅失,該等土地爾後相關單位如需辦理徵收補償並扣除依前述辦法取得之對價時,勢因與當初領取穿越註記補償之地籍資料不符,而導致無法辦理之困擾,甚至損害未穿越土地所有權人之權益。另亦喪失「大眾捷運系統工程使用土地上空或地下處理及審核辦法」所訂註記方式為保護善意之繼受者及使不特定之第三人得知穿越之事實之立法原意與精神。
三、綜上,為確保捷運系統工程穿越之事實及地籍資料之完整,請就已依法於土地登記簿標示部註明「捷運系統工程穿越地」之土地,勿因建築開發等相關行為辦理地籍合併作業,以維護相關地籍資料之正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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