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有關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同時兼任關係企業董事長之職務,是否構成違反營造業法第34條之規定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部營建署案陳貴府工務局94年6月24日北市工建字第09452888500號函辦理。
二、按營造業法第34條第一項規定:「營造業之專任工程人員,應為繼續性之從業人員,不得為定期契約勞工,並不得兼任其他業務或職務。但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兼任教學、研究、勘災、鑑定或其他業務、職務者,不在此限。」有關關係企業董事長之職務,尚非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營造業專業工程人員得兼任之業務、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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