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 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同時里長職務是否違反營造業法第34條規定
歷史沿革
中華民國94年3月16日
台內營字第09400819900號
法規內文

主旨:有關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同時擔任里長職務是否構成違反營造業第34條規定釋示案,復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部營建署陳貴府工務局94127日北市工建字第09451364000號函辦理。

二、按營造業法第34條第1項規定:「營造業之專任工程人員,應為繼續性之從業人員,不得為定期契約勞工,並不得兼任其他業務或職務。但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兼任教學、研究、勘災、鑑定或其他業務、職務者,不在此限。」上開規定立法意旨,係要求專任工程人員應專注於營造業業務,並確保工程品質、維護公共安全,合先敘明。

三、本案前經本部931112日台內營字第0930087141號函略以:「查教學、研究、勘災、鑑定等職務與專任工程人員之業務內容均有相關,惟擔任民意代表或地方基層里長職務與專任工程人員之業務內容及性質並無相關,執行該等職務亦與專任工程人員之專任業務與常赴工地有所衝突,故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不得同時擔任民意代表或地方基層里長職務。」雖案經貴府民政局查以臺北里鄰長服務要點第3點第1款規定,里內緊急災害之反映及應變為里公務事項之一,惟前揭所稱里內緊急災害反映及應變縱屬里長職務範圍內之協助事項,其主要職務仍為里民事務之處理等,尚非以勘災、鑑定等業務、職務,似屬有別,故營造業之專任工程人員不得同時擔任民意代表或地方基層里長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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