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 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同時領有同一事業集團薪資,是否涉及違反營造業法第34條規定
歷史沿革
中華民國94年2月17日
台內營字第0940002957號
法規內文

主旨:有關貴府函詢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同時領有同一事業集團薪資,是否涉及違反營造業法第34條規定乙案,復請 查照。

說明:

一、復貴府94127日府工建字第09404179600號函。

二、營造業法第34條第1項規定:「營造業之專任工程人員,應為繼續性之從業人員,不得為定期契約勞工,並不得兼任其他業務或職務。但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兼任教學、研究、勘災、鑑定或其他業務、職務者,不在此限。」另營造業法施行細則第19條規定:「各等級、類別營造業負責人及該營造業之其他業務人員具有各該等級、類別專任工程人員之資格者,得擔任該營造業之專任工程人員。」故同一事業集團但非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任職之營造業,尚非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得兼任之業務、職務,故本案專任工程人員是否同時從事其他業務或職務,係屬事實認定,請本於主管機關權責妥為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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