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 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同時任職於所任營造業投資之法人(非營造業)代表、董事或個人轉投資公司(非營造業)董事之情事,是否涉及違反營造業法第34條規定
歷史沿革
中華民國94年2月16日
台內營字第0940002920號
法規內文

主旨:有關貴府函詢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同時任職於所任營造業投資之法人(非營造業)代表、董事或個人轉投資公司(非營造業)董事情事,是否涉及違反營造業法第34條規定乙案,復請 查照。

說明:

一、復貴府94年1月26日府工建字第09404172100號函。

二、營造業法第34條第1項規定:「營造業之專任工程人員,應為繼續性之從業人員,不得為定期契約勞工,並不得兼任其他業務或職務。但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兼任教學、研究、勘災、鑑定或其他業務、職務者,不在此限。」有關其他公司之代表或董事等職務,尚非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得兼任之業務、職務,故本案專任工程人員是否同時從事其他業務或職務,係屬事實認定,請本於主管機關權責妥為查處。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