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 營造業辦理跨縣市變更地址時,倘其專任工程人員離職尚不滿三個月是否仍需符合「綜合營造業申請登記函」之規定檢附專任工程人員相關資料
歷史沿革
中華民國93年11月23日
台內營字第0930087676號
法規內文

主旨:有關營造業辦理跨縣市變更地址時,倘其專任工程人員離職尚不滿三個月是否仍須符合「綜合營造業申請登記函」之規定檢附專任工程人員相關資料乙節,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府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二日府工工字第○九三○二七三○一三號函。

二、營造業法第四十條第一項「營造業之專任工程人員離職或因故不能執行業務時,營造業應即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並應於三個月內依規定另聘之。」倘綜合營造業之專任工程人員離職尚不滿三個月,而辦理跨縣市變更地址時,由於未逾另聘專任工程人員之期限,未檢附技師登記證書及在職證明等文件尚得辦理跨縣市變更地址。惟為確保該綜合營造業之資格條件,如許可其辦理跨縣市變更地址,應同時要求該綜合營造業於專任工程人員離職日起三個月內依規定另聘之,並辦理變更專任工程人員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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