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 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不得同時擔任民意代表或地方基層里長職務
歷史沿革
中華民國93年11月12日
台內營字第0930087141號
法規內文

主旨:有關貴府工務局函詢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得否同時擔任地方基層里長職務乙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府工務局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三日北市工建字第○九三五三八三一八○○號函。

二、按營造業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營造業之專任工程人員,應為繼續性之從業人員,不得為定期契約勞工,並不得兼任其他業務或職務。但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兼任教學、研究、勘災、鑑定或其他業務、職務者,不在此限。」上開規定之立法意旨,係要求專任工程人員應專注於營造業業務,並確保工程品質、維護公共安全,合先敘明。查教學、研究、勘災、鑑定等職務與專任工程人員之業務內容均有相關,惟擔任民意代表或地方基層里長職務與專任工程人員之業務內容及性質並無相關,執行該等職務亦與專任工程人員之專任業務與常赴工地有所衝突,故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不得同時擔任民意代表或地方基層里長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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